中新網台州7月14日電 (見習記者 謝盼盼 實習生 吳洪 通訊員 林靜)為謀取更多利潤,藥店老闆低價購進未經批准進口的香港藥品,私下進行銷售,觸犯了法律。7月14日,兩家藥店老闆李某、李某某及店員張某犯銷售假藥罪各被浙江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至拘役4個月,被處罰金1萬元至2千元不等。
  李某,50歲,江西大餘縣人。幾年前,李某來到台州謀生。去年3月,李某自立門戶在黃岩北城開了家藥店,生意不錯。為賺取更多利潤,李某聯繫上前來藥店推銷進口藥品的廣東人陳某,通過快遞方式,先後三次向陳某購買了25大盒(共計300小瓶)的公牛牌風濕骨痛靈膠囊和6小瓶公牛牌鼻炎靈片,放在藥店閣樓里私下銷售。有顧客咨詢藥品時,李某就推薦這兩款藥品牌正、見效快。
  看到銷售情況不錯,李某向同樣開藥店的弟弟李某某推薦了這款風濕骨痛靈膠囊,李某某就拿了3大盒(共計36小瓶),放在自家藥店里銷售。
  今年2月23日,公安機關在李某和李某某經營的兩家藥店里當場查扣公牛牌風濕骨痛靈膠囊26小瓶、公牛牌鼻炎靈片6小瓶。
  從去年至藥品查獲,李某和店員張某在藥店里先後銷售了風濕骨痛靈膠囊223小瓶,非法獲利5500餘元。李某某銷售了該款藥品20小瓶,非法獲利700元。
  經辦法官說,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李家兄弟及店員張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
  鑒於本案三被告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所銷售的假藥有一定的治療效果,系“按假藥論處”的藥品,未造成現實的社會危害後果,且自願認罪,主動退繳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完)  (原標題:私自銷售“港藥”謀利 浙江倆藥店老闆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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